限期搬迁通告
| 所在地区 | 甘肃省嘉峪关市 |
| 公示日期 | 2024-12-2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 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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