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泾川县北部塬区供水保障工程 临时用地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甘肃省平凉市 |
| 公示日期 | 2024-03-2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你单位关于办理泾川县北部塬区供水保障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经现场踏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泾川县玉都镇郭马村、刘李河村、星火村、尹家洼村、玉都村18.2742公顷土地批准为泾川县北部塬区供水保障工程办公用房、材料堆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18个月,使用截止日期2025年9月30日。 二、根据《泾川县北部塬区供水保障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总费用为182.13万元,你单位必须按规定开设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监管账户)足额缴存到位,并与泾川县自然资源局、监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三、该用地仅作为泾川县北部塬区供水保障工程临时用地使用,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占用的耕地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四、你单位应当自该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依照《泾川县北部塬区供水保障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 五、泾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该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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