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和代存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
| 公示日期 | 2021-03-0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等规定, 沂水县 20 21 年度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附件1)已全部到期,依法予以注销;临时销售业户剩余烟花爆竹安全处置成为当前监管的重点。为确保剩余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 代存 工作通知如下: 一、 代存 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 代存 对象为20 21 年临 时 零售经营网点 (附件 1 ) 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 工作安排 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的 代存工作 ,从即日起 开始,具备条件的立即开展代存工作。 三、方法 步骤 (一)各乡镇 (街道)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抓好各烟花爆竹( 临时 )零售经营网点剩余产品的代存工作。一 是 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所有零售点,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 临时 )零售经营业户的销售和产品剩余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督促各网点将未销售的剩余烟花爆竹清点整理,分类分箱,移交到批发企业,办理 代存 手续。二 是 与各零售点负责人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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