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
| 公示日期 | 2022-02-2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委托单位: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沂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沂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仍由县应急局负责。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 。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 (二)行政检查权。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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