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重庆市重庆市合川区 |
| 公示日期 | 2013-10-23 |
| 截止日期 | 2013-10-2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27 日 (试行) 根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 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 2013 〕 17 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含规模化种植和养殖户,下同)的拆迁补偿按以下意见实施: 一、具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 (一)房屋补偿 :按重置价格执行。 (二)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下同): 1 .对生产性企业,其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 20 ﹪计算; 2 .对规模化 种植(养殖)户 ,其搬迁损失费按附件规定标准计算。 (三)搬迁奖励: 对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迁的,按其房屋权证面积给予 100 元 / ㎡的提前搬迁奖。 二、无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但具有立项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或建设批准文件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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