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板板桥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重庆市重庆市合川区 |
| 公示日期 | 2014-03-25 |
| 截止日期 | 2014-03-2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板板桥旧城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合川府〔 2014 〕 13 号)从 2014 年 1 月 24 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张贴公告,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该公告公示时间已于 2 月 25 日结束。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材料 1 份,经过梳理,现根据《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你们反馈的“关于未登记房屋的补偿问题”答复并公告如下: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请被征收人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便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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