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
| 公示日期 | 2016-10-0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等法律、法规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泸市府布〔 2016 〕 4 号)精神,结合纳溪区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溪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为蓝安大道进入纳溪地界起至安富桥、煤气化项目、纳溪高速公路收费站、铁路桥环线以内涉及的安富街道、永宁街道、东升街道行政区域以及棉花坡镇、新乐镇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化工集中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油库、爆炸物品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200 米 范围内; (四)老君山公墓安全保护区及管辖范围内 ;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景区、苗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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