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
| 公示日期 | 2024-01-0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14:19 为深刻吸取宁夏“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县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管理,实现企业自有产权瓶充装,强化气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液化气充装企业不再对用户销售液化气钢瓶,燃气用户到燃气充装企业充装的新增气瓶采取向燃气充装企业租赁使用的方式。 二、各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三、凡持有规定使用年限内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液化气充装企业办理回购手续,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则作报废处理。液化气充装企业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日期、距离下次检验年限以及外观等综合因素,确定钢瓶的回购价格。液化气充装企业对回购价格应予以公布。 四、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县城工商业用户及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回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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