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
| 公示日期 | 2024-02-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17:25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七、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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