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
| 公示日期 | 2020-02-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全力做好乐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第一条?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条?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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