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 所在地区 |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
| 公示日期 | 2026-07-1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2025年7月1日起《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落地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一、案情概要: 经宁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查询比对“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福建省宁化县某农牧有限公司2026年6月27日销售24头生猪到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其行为违反《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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