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
| 公示日期 | 2025-11-0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 2024 〕 5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 2025 〕 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 内政发〔 2025 〕 16 号 ) 文件精神及通辽市司法局《关于建立 “ 企业安静期 ” 制度(试行)的通知》(通司字〔 2025 〕 42 号)具体要求 , 现就落实我市 “ 企业安静期 ” 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落实范围 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工作任务 各行政执法单位立足企业发展实际,落实 “ 企业安静期 ” 制度(试行),平衡执法监管与企业经营需求,破解 “ 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 问题,为我市企业营造稳定、有序的经营环境,助力企业集中精力抓生产、谋发展,推动我市法制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领域执法特点与辖区企业实际,落实 “ 企业安静期 ” 制度(试行)。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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