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7〕1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 公示日期 | 2017-06-2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因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与达江路交叉口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轨道交通十一号线芳村大道东站附属工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地证〔2016〕103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荔湾区芳村大道东59号自编A、B、C、D铺(含营业执照自编号)、芳村大道东164号部分、芳村大道东160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冲口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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