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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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7〕4-10号)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公示日期2017-09-04
信息来源官方原文

公示概要

因白鹅潭中心商务区的开发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1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申请新隆沙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891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新隆沙西:1号之二。新隆沙东:1号、2号大院、2号之42、43、44、45、2号之二、5号、7号、9号、9号之一。花地大道北:2号。镇东大街:1号、1号之一、3号、3号之一、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镇东直街:4号、6号、8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新荔城拆迁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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