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2 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 公示日期 | 2018-06-2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芳村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印发的《关于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线路、站位规划及相关附属设施规划选址方案意见的复函》(穗规函〔2013〕1082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芳村大道中:1号自编20号、 227号、229号、244号、246号、227-1、227-2、227-3、227-4、227-5、227-6、229-1、229-2、229-3、229-4、229-5、229-6、225号、242号、248号、161号。 民治大街:十巷3号、十一巷1号、十一巷2号、十一巷3号、十一巷4号、十一巷5号-2、十一巷6号、十一巷8号、十一巷10号、4号、6号、8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3号、23号之一、25号、民治八巷7号之一、民治十巷12号、民治十巷6号、民治十巷12号后空地、民治十巷14号、民治十一巷5、7号、民治十一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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