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4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 公示日期 | 2018-06-2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AF0202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出具陆居路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3432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陆居路友伦里:1号、1号之一、1号之二、2号。 陆居路:11号、15号、17号、17号之一、19号、19号之一(自编)、28号、28-1号、28-2号、28-3号、28-4号、30号、32号、34号、34-1号、34-2号(自编)、34-3号(自编)、34-4号、34-5号、34-6号、36号、36-1号、36-2号、36-3号、36-4号、36-5号、38号、38-1号、38-2号、38-3号、38-4号、38-5号、40号、40-1号、40-2号、42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新荔城拆迁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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