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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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8号)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公示日期2018-06-29
信息来源官方原文

公示概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AF020216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出具陆居路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3432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芳村大道中:228号、230号、232号、234号、236号、238号、240号。 民治大街:30号、28号之一、32号、33号、33-1号、34号、36号、36号后侧(自编)、防治所侧公厕(自编)。 明心路:5号大院、9号之一(自编)、11号(自编)、13号大院、13-1号、13-2号、15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新荔城拆迁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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