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9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 公示日期 | 2018-08-0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第四中学扩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穗规地证〔2016〕8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兴和横巷4号、4号之一。 兴起里2号之1。 聚福里:1号、1号之1、2号、2—1号、3号、4号、5号、5—1号、6号、7号、7—1号、8号、9号、11号、11号后座。 蟠虬南:21号、21号之一、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7—1号、39号、41号、43号、45号。 斗姥前1号。 医灵前6号第一幢、第二幢、第三幢、第四幢。 医灵前8号前座自编1号、2号、3号、4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金花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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