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 公示日期 | 2019-06-0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下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三条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或者《实施办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证;已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管理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记录人1名,由听证组织部门在未参与征收补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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