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3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 公示日期 | 2019-09-0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 广州市荔湾区 新隆沙公配项目 AF020101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 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出具新隆沙项目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 2018 〕 5035 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 件 1 )。 二、征收房屋地点: 广安里: 1 号、 3 号、 5 号首层, 5 号 2 楼, 7 号、 11 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 广州市白鹅潭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2 )。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 2019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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