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抚府发〔2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者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
本项目含附件资料,登录或单次付费后可查看完整公示内容并下载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