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 所在地区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李送玲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对销售产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一案,已调查终结, 因你本人不在身份证登记住所所在地,通过登记的住所、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抚东市监稽 反 听告〔 202 4 〕 1 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联系人: 缪勇 联系电话: 0794-4232709 联系地址: 抚州市东乡区恒安西路 438号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5 年 3 月 17 日 抚东市监(稽反)听告〔202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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