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 所在地区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李送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对销售产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本人不在身份证登记住所所在地,通过登记的住所、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东市监稽反处罚 〔202 4〕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缪勇 联系电话: 0794-4232709 联系地址: 抚州市东乡区恒安西路438号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25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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