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2-05-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留用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留用地安置具体要求 (一)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二)及时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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