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2-05-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加强和规范留用地管理,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实行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 (一)明确留用地核定比例。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二)确定实际征地面积。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红线总面积扣减该村居住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建公寓式村民拆迁安置住房的,不扣减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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