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
| 公示日期 | 2016-04-2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印费和邮寄费。检索费每件次1元;复印费纸张类单面每张(A4纸型)0.5元,磁盘、光盘类自备的不收取费用,由公开信息单位提供的按实际购买价格收费;邮寄费按邮政资费标准执行,邮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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