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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公示日期 | 2024-11-0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经开区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开展区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23年6月30日前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登记成立,无评估等级或者获得评估等级超过5年的社会组织;已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2024年评估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2023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或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2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2.近两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其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民政部门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或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二、评估类别及内容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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