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骗保不可取,严守基金安全线2026-07-15
| 所在地区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7-1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群众福祉的重要制度基石,事关民生底线、社会稳定、治理大局。 社保基金安全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虚构事实、伪造材料、隐瞒真相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均属于违法欺诈行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④《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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