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申请条件及审批内容
| 所在地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
| 公示日期 | 2022-11-2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征收申请条件及审批内容的规定。 01关于土地征收的申请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了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才可以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所谓征地前期程序,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报批前要办理的所有程序。这些前期程序主要包括: 一是公共利益审核程序。在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前,首先要对土地征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可以启动土地征收程序。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符合公共利益,但不是必须征收的,不启动土地征收。属于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还必须先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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