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吐鲁番市)”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
| 公示日期 | 2026-04-1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能,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决定正式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吐鲁番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 2026年4月10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吐鲁番市)”。 二、专用章适用范围 本专用章仅限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法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使用,具体适用事项严格限定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明确下放委托的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行政职权事项,涵盖以下类别: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乙级资质)、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等依法委托的许可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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