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所在地区 |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
| 公示日期 | 2025-06-0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中国政府网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昌都市人民政府 微信 微博 写信入口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资源概况 二级土地交易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使主体: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CDSZRZYJXZCF-23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43034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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