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丹东市 |
| 公示日期 | 2014-07-2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通知公告-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1 国土资发〔20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产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现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14年7月16 (转自国土资源部网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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