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丹东市 |
| 公示日期 | 2016-01-0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转发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通知公告-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4 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精神,各市(县)批准公布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二、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 三、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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