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所在地区 | 贵州省安顺市 |
| 公示日期 | 2018-04-1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字号: [ 小 中 大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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